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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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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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
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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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
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其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持有
的表决权总数。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表决权总数时,该选
票有效;反之,则该选票无效。若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其表决权总数,
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
出席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表决,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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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向每位股东提供累
积投票制选票,并介绍投票规则。参会股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见证律
师对选票和规则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如同一股东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的,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由董事会公布最终表决结果,
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
积)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
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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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二分之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