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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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专门委
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
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如该名委
员存在由于其过错/重大过失被免去董事职务、失去法定董事任职资格等不适宜
继续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等情况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二)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等事项,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2 名及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
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
表决或书面传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
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
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决议向董事
会呈报(除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
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予以注
明。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因法律或监管
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 1 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
于”、“少于”、“过”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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