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治理(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
展规划和ESG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具备监督和指导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
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
权。但如该名委员存在由于其过错/重大过失被免去董事职务、失去法定董事任
职资格等不适宜继续担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等情况的,不适用本
款前述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
划和ESG(含气候变化、水管理等议题,下同)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执行导致的变动)、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或任何全资、
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亦将ESG风险与机遇纳入考量;
(四) 对公司或任何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
立或变更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进展情况,
利益相关方沟通有效性,以及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
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 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
阅,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2名及以上委员或召
集人提议可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1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通讯表决或书面传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
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
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
议案即成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
会议决议向董事会呈报(除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
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
和决议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和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
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因
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过去1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
于”、“少于”、“过”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