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13: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应当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
词句。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
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
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
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
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
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
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
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
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
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
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
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
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 公司应当
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
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
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
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
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
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
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
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
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
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
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
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
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
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
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
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
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失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规的,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西部黄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