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
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
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
包括: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
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口暂缓口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口暂缓口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容。
所涉文件类型 口年度报告;口半年度报告;口季度报告;口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口国家秘密口
商业秘密:
适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
的说明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