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
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
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
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
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
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
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
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
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
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
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
客观评价。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
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未达到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相
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上市
规则》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实施方案的管理,明确出资时间、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有权
部门批准。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
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九条 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
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
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
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可以根据
管理需要向被投资公司派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
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公司相关会计核算制度
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
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
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应
纳入信息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
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
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加强对投资收回、转让、
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转让投资,应当
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
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理的会计处理,确保资
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机制,对公司的重要投
资项目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