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浙江
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加强公司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经营管理,
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员工遵纪守法、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促进和保障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审部行使公司监察监督职能,依照本制度、国家
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廉正、反腐败教育,
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监察。
第三条 公司监察监督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
绳,坚持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职责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审部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本制度独立开展内部监
察工作,独立行使监察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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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干涉和影响。
第五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组织纪律和专业能力强、法律
政策水平高、德才兼备的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依照本制度及法律法
规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及分、子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
碍、干扰内审人员开展监察监督工作,不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开展多种形式
廉洁教育,对职员合法合规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职业道德
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涉嫌职务侵占、行贿索贿、
利益输送、盗窃、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公司资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
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会审批后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具体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九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中所有涉及履职不力、失职
失责等情况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分、子公司总经理)向公
司总经理提交监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具体
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十条 对于情节轻微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人员的违规失职问题由内审部提出监察处理建议,经总经理审批
后执行,具体按禾川科技内审报告、监察报告审批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表、账务等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报,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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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查证系财务人员疏忽、错误等非故意运用会计政策、准则、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等导致,错报金额在对应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
之五及以上的且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例如:面临监管处罚、声誉受损、
其他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等),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含
财务总监)进行处罚;经查证系故意运用会计政策、准则、财务管理
制度等造成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直接责
任人员追偿,财务负责人(含财务总监)承担履职不力的管理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公司监察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规定的行为。内审部及其部门员工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
证据。
第十三条 对监察调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
为和相关证据资料,应当据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内审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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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人流较集中的办公场所设
置举报信箱、同时开通电子邮箱、举报热线等接受全体员工对于不良
事件、现象、行为等的投诉、举报,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的有功人员,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关注被监察单位、部门或被内审人员对监察
结果及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执行情况。根据监察
事项执行情况,确定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
经监察暂时无法解决的,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审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
进行评价,并将后续监察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董事会审计。
第四章 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于需要监察调查的事项,应进行初步审查,
并根据初步审查结果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立案。在立案后,根据监
察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内审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内审人员
或监察小组应拟订监察方案(包括监察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和监察计划,经内审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
部门在限定时限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
开展。
第十八条 内审部对于举报事项初步认定为不属于监察审计范围
的业务纠纷问题,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批后,转交相应主管部门及相关
领导处理,同时应跟踪监督相应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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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陈述和辩解,内审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全程录
音或录像,记录监察过程,保证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
应有被调查相关人员及内审人员的签名。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
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内审部申请
回避,由内审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对内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公
司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察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
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
在内审部内部集体研究形成内审部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
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应终止监察,撤销立案
或结案,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对
象及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
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立即执行,并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
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
面反馈给内审部。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内审部申请复审,内审部自
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有异议,
涉案损失或舞弊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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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作出终结性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证据,被监察对象须立
刻上报内审部,内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证据进行审核,评估其对原
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是否有实质影响,并报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定。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将对监察对象的有效处理决定及被监察对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执行情况移交人力资源中
心,作为员工考核、干部聘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每项监察报告、监察建议连同工作底稿、相关证据
资料、附件、录音录像资料等必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
档备查,该等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制度等规定的有关人员,内审部应向公司书面建议表扬或奖
励,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的部门、中心、分子公司及其员工违反本制
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
中心、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依据本制度和公司相关办法给予相应的处
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的;
(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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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
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内审人员(组)所提问题做出解释
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干扰内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内审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办法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对内审部和内审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内审部和内审人员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也接受其他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人
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设立内部复核监督程序,加强对内审人员按
规定履行监察职责的内部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三十二条 内审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内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人品和专业
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调查取证等
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内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接触被
调查人、涉事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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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及全体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
人有权向内审部申诉:
物的;
为。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和内审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知情人可将情况反馈给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追究负有责任的内审部负责人和直接内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之前有关监察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
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若因本制度解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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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争议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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