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
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
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
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
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
交易日召开。
第十一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
及投票简称,公司投票代码为360488,投票简称为“晨鸣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后,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
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
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
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
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
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