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鸣: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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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
电子信息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
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
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
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
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设
立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
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
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合同及授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
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
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等。
  第八条 公司不断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
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有关规定
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要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对子公司控制)等规
定,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
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
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五)公司财务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
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
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经营企划部和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
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仔细查阅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必须回避表决。
会议召集人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 公司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
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
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
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
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
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
合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准则》
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均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
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按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明确的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
要联系人,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
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完善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
经泄漏,公司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
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审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
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
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一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针
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完善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深交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严格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参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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