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
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行为的审
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
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
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董事长有权决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审批
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新项目的实
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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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审议权限的划分,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以及《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对外投资信息的搜集选择,组织相关职能部门
或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与可行性分析,提报公司决策机构审议,起草相应的法
律文件并根据要求予以对外披露。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工作。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
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
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稽察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执行与控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后,向董事长提出投资分
析和建议,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
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根据安排对拟投资对象进行考察
及全面的尽职调查,并组织生产、技术、财务、稽察、法律等职能部门或外聘专
家、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分析并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
案、章程草案等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
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同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阅。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
定的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审阅后可作出决定,但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
定的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审阅后上报至董事会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由股东会、董事会按其各自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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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
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公司应与
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
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协助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
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
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
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被投资方出现重大事项并可能影响投资效
益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及时调整或暂停投资计划,
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决策机构批准。被投资方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被投资企业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
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预算及收益管理。在执行对外投
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调整并上报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公司对外投
资获取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稽察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保证对外投
资项目的安全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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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和《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
审批权限,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由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期满;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时,应由公司董事长会同财务部、稽察部及
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收回或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按相应权限报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或者董事长批准。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
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
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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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
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由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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