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21: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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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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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
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
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问
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
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
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
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
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以 124.00 元/股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893 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以 12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893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为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共计 2 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893 股,授予价格为 124.00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及(2)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
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
五、 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1) 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4) 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黄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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