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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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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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03
年 3 月 11 日颁发的深府股[2003]3 号《关于对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确认函》批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5964X8。
  第四条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Topway Video Communication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6001 号;邮政编码:51803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2,559,160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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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深圳,面向国内外,在保证网络传输安全
的基础上,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科学管理,走专业化、集团化发展道路,努力
将广电网络建设成为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并通过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和持续开
拓新的服务领域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将公司发展成为一家跨地区的有
线电视综合信息网络运营商,为深圳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作贡献,促进我国广
播电视事业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股东谋求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项目);
各类信息咨询(凡国家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审证
字第 659 号文办理);信息系统集成;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
开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动漫、游
戏数字内容服务;数字文化内容服务;数字体育内容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
会议展览展示策划;从事广告业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批发;广播影视设备批发;家用视听设
备零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
销售;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
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娱乐性展览;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技术服务;广
播电视信号传输服务;音视频和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网页制作、
网络游戏、文学欣赏、网上商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业务;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机动车停放服务;建筑
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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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有线广播电视台、深圳市鸿波通讯投资开发公
司、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通讯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02,559,16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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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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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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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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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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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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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
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
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
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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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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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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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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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5页共 50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第 16页共 50页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
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第 17页共 50页
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 18页共 50页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19页共 50页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公司董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 20页共 50页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
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 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四)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
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
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七)如出现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数量排序可能造成当
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 2 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以下第八项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
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
               第 21页共 50页
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
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 15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
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22页共 50页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该次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 23页共 50页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第 24页共 50页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
               第 25页共 50页
议总次数的 1/2。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辞任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辞任董事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董事的情形除外。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生效后的 3 年之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 3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
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6页共 50页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27页共 50页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授予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处置资产、
对外借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和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5%。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绝对值的 10%,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3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得超过 5 亿元。
对值的 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对值的 10%,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20%。
的 10%,但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30%。
的任何财务资助,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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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为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除控股子公司外,其他接受财务资助
的对象应提供充分担保。
由董事会批准;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 10%,或捐赠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超过上述股东会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应履行国有
资产管理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报
表;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但应给董
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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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本章程一百八十六
条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
董事意见的合理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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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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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第 32页共 50页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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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 34页共 50页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7 名,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
                第 35页共 50页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
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
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
权,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
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员和党支部书记
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第 36页共 50页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
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
宣传教育措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
  (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公
司党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置、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
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企业中层人员人选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党组织
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
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总支、支部发展新党
员;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审议
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
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义工联等群众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义工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
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义工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
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义工联等群众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
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委参与决策以下事项: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
大举措;
               第 37页共 50页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
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三)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资本运作、大额捐赠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需提交董事会、经理层通过的重要人事安
排;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
要措施;
  (十)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
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
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
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
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
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
科学,运作高效。
                 第 38页共 50页
  第一百五十五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
律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
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
案件;
  (七)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保障党员权利;
  (九)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第 39页共 50页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及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第 40页共 50页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 41页共 50页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三)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如公司年度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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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
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为正值;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1 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时,根据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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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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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直接送达;
 (二)以专人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送达;
 (四)以邮件方式送达;
 (五)以传真方式送达;
 (六)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七)以公告方式送达;
 (八)以短信方式送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通
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或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短信方式送出的,通
话或者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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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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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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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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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 49页共 50页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50页共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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