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2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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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包括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国证
监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方式、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条涉
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引起的后果
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证券账户负责,及时向董事
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加强证券账
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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