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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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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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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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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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可以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
电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
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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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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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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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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