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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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专项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都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
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
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
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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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
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
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
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
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
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
构。
     第九条 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体包括公
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
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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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
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
使用实行审批责任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
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
过半数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
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
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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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
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
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
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
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
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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