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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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
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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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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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认定的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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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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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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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七章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下述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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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立即召开。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
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
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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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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