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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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过半数的委员为公
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
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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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任职条件而导致提名委员
会人数低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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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相关议案需要
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
  如采用通讯、书面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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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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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
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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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及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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