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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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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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买卖公司股票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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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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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并由
其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股份相关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并由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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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
露与监督,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在董事会会议上作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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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
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党纪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新发布的规则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证
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届时,公司将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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