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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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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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
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充分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宜、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
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编制和落实专项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开展工作、
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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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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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投资、审计
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指定专
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工作,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与董
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
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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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
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公司规范运作的
重要责任人。如果因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
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
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
  (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四)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
  (五)发生违规失信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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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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