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
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
师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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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称“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
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公司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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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13
人,代表股份 440,997,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30.1847%。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三条
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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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39,463,8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52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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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39,448,6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487%;反对
同意439,459,1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510%;反对
同意439,449,0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487%;反对
同意439,409,4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398%;反对
同意439,453,7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498%;反对
同意439,468,26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6531%;反对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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