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5-122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1.1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0.91 元/股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
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1月14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04)。监事会
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5-009)。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2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30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
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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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3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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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限 占截至 2025 年 10
序号 姓 名 职 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月 29 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302 人)
预留授予合计(302 人) 111.10 28.95% 0.06%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①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新增、转让退出、控制权发生
变更等情形,则应剔除因子公司该等行为所发生金额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基数年 2023 年的基
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下同。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本次
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
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N)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
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经核实后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预
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并以 30.9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
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
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②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缴纳
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
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获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因此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华友钴业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
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和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