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8: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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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
监督和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
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
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
性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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