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控股: 香江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029)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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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投资者
中建立诚信的公司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认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沟通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公司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置一名专职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事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技术、研发、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
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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