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
券市场 “公开、公平、公证”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日常实施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
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规定的或者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
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所有
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 2),整理归档。
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