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7: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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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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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审计委员会
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
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是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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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
展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等事宜。
  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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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
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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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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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可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
(含两名)委员提议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审计委员
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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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战略发展部)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
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
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
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送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
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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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
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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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决议情况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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