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7: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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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
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对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并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 1 —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与 ESG 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
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
 — 2 —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 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
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述内容外,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
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和建
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
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3 —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公司三名以上董事或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
员提议可要求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
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职责,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
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
 — 4 —
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
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
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九条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 5 —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
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
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 6 —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
情况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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