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7: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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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
                         分公
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
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 1 —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相关事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 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履行职责;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3 —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附件 1),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 5 —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浙江
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
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 6 —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 7 —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 8 —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 十 四 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
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
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 十 五 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
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
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 9 —
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
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附件 4),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
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 3)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
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
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 10 —
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规定将自查和处理结果向相关
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 2022 年 10 月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11 —
— 12 —
附件 1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注 1)
                                                                         (注 2)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分别记录。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2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浙江交科                公司代码: 00206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 15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16 —
附件 3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
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
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尚未公开”
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
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
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
                      — 17 —
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
信息的人员签署《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
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
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
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
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 18 —
附件 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因 (时间   /   地点   /   方式     /      内
容 )              ,
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对外披露。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
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个人本次所获悉
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
下: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 19 —
或他人谋利;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20 —
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 21 —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
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22 —
附件 5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了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
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本人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信息。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将证券
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责任追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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