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为便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幸
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由总经理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决定。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
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会议内
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组织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并提
交相关的资料。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
记录纳入公司档案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
务总监 1 名。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总经理
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责,协助总经理负责市场开发、项目执行等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三)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
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四)董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对总经理
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有效运转;
(五)对公司向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各级财会人员的任用、考核、晋升、调动和奖惩;
(七)董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足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足 100 万元;
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足
绝对金额不足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及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决议并特别授权,总经理可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权限。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
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随
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中止(涉及金额 500 万元以上);
(二)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四)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六)重大行政处罚等(涉及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6 月 30 日前向董事会详细报告公司
的经营情况;12 月 31 日前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经
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
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经
理助理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