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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后履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元的交易;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但属于重大交易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按照本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议程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息、红利或者报酬;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券;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减免等;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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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
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
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相关 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 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董事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删除
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
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
述予以删除;
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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