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司、
司、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 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称
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资公司可参照执 “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行。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风控审计部(综
合监督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审计部,内部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工作。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十二) 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十二)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
财务信息等;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七条(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新增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资金往来情况。 来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 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
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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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机
机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
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终结阶
段、审计终结阶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
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节。
节。
第二十五条 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机
机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本
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不外借。
部门档案管理员。审计档案不外借。公司总部其他部门
公司总部其他部门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
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案,须提交查阅申
案,须提交查阅申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
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办
见批准后方可办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 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
或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 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小,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构成犯罪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的建议;构成犯
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
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 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拒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生效并施行。公司 2022 年 10 月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
行。
同时废止。
本次《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
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统一调整为“《公司章程》”,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
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予以删除;
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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