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
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
的子公司开展该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
以套期保值、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对外
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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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
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需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额度
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以外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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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金融衍生品业务做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金
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
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或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按照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
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金融衍生品
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并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交易方
案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董事长对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逐笔履行报批程序,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并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董事长签署;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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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董事长或
总经理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
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
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
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
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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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
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
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
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
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等。
第二十八条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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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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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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