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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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触媒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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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更正程序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的划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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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或者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
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追究责任的方
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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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职能部门、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