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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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知会董秘办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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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交易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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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上,且超过 1 亿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除公
司提供担保外的关联交易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
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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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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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表决权;
(八)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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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知会董秘办。相关人员应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秘办,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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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