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16:09: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
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法律法规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本制度生效后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用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凡是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使用募集资金。
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
和计划。
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
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时,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向主管上级、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 50%的;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
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
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
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中国证监会予
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触媒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