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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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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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充分发挥预算规划、协调、激励及监管的作用,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触
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财务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其他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或因辞任导
致战略委员会成员少于三人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规定时,原委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换届
或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预算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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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的前期准备及会议组织等工作,其中投资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任
组长,根据需要可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预算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研究决策有关预算事项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经公司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和编制的初步预算方案;
(三) 公司预算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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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至少
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预算工作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列
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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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