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 委托理财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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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公
司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
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
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
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预期收益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控制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机构,财务中心
协助战略投资中心进行资金规划及收益的日常核算,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金融机构资质
证明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四)财务中心协助确定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
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
策。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战略投资中心对接的理财小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
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战略投资中心向理财小组提交委托理财方案,由理财小组成员审批,
审批通过后再提交至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超过理财小组审批权限的提交至投资
委员会审批,投资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再提交至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金额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超过
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委托理财事项;
  (六)公司理财小组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
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战略投资中心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理财小组或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现金管理事项;
  (五)公司理财小组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由其财务中心按照本细则的
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进行审批。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其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理财小组在购买理财产品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交
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名称、额度、期限、收益率等。
  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公司理财小组应向总经理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
每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理财小组应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年度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
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中心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踪公司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二十四小
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机构,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应对,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决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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