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
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风险和公允性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
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
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
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
公司董事会。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
风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
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
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
公司财务中心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