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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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614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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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614号
致: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是否符合免
于发出要约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
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相
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及说明,张恭运
为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3707271962********,住址为山东省高密市******。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张恭运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张恭运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恭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张恭运持有公司 241,686,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1%,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增持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事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
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
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张恭运在本次增持前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 30%,
因此,本次交易将导致增持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
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张恭运本次增持已完成,增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高于 2%,因此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张恭运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恭运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张恭运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   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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