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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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的申报、披
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监管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
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减持股份监管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
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
持股比例的前后 100 股。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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