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在线: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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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
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过邮件、邮寄、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
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出席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未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
材料、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必备材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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