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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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相
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及本制
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
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新增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
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深交所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去前 5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止日    ;
  (四)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
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管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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