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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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
悉;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开展工作,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
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
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
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采取网络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上证e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
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
品、技术、运营、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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