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
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
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事项中,第1项、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产的30%;
者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对市场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
查,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
上的;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
成相关决议;
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化;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
投资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涉及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司证
券投资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 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 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
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
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
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
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
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