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