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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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5-111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于2025年10
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独立董事
阮春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1 年 9 月 13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59)。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
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二次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第
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事项。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上
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937 股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5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为“B”,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9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53 股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1 名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B”,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 53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本次归属,因上述原因合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2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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