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9: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原董事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包含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的审查内容。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但应保障委员可以充分表达意见,用通讯方式作出的决议应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过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举手表决时,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
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
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
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
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最迟于会议决
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波高发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