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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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
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海汽运
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
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
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
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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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重大战略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长远规划、重大项目投资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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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
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
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
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
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
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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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员会主任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通
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委
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者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
况下借助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或者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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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当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口头表决
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
口头表决一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
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
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
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
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本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
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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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
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
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
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海
汽发〔202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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