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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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
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汽运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与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
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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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财
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或对外公开承诺捐赠。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要求受赠方尊重并落实公司正当的
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标准和规模。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
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
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单位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物资产
以账面净值与评估值孰高计算其价值。
     公司、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受托代管的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
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
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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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单位)出于弘
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
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
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
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
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除特殊情况外,与公司(单位)在股权、经营或财务方面具
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由主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
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履行
决策审批程序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捐赠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
交接程序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按
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
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按下列决策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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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会标准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公司或单位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 万元但未达到董事会标准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专题会审批;单位
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对同一捐赠对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
总额在 5 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公司报备。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
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单位同期发生
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
赠方案;单位需要对外捐赠的,单位应将审议通过的捐赠方案上
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单位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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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督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
公司 、单位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单位对外捐赠,原则上应按公司合同管理
有关规定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受赠方
提供捐赠相关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及以权谋私将公司财产
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对外捐赠等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超过”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原《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海汽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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