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9 0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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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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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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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说
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
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公司应尽可能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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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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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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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
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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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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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
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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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
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
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原《海南
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
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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