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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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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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01F20230092-3 号
致: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万华
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万华化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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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
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
记方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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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3,153 人,
代表股份数 1,555,521,32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9.689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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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
明的议案完全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2)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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